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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村民会议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5

阅读量:

  (1)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l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决议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职能
  ①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③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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