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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实用性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5

阅读量:

  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含义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依此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就必须能在产业上使用。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含义:
  (1)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实践;
  (2)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3)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
  (二)审查原则
  1、以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实施,应以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施为准。
  3、实用性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以及是否实施无关。
  (三)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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