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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整理编辑: 山东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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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以外,其他民事法律为都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附条件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条件中,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必然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实。
根据条件对合同本身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将条件分为两类:
(1)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等所符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如赠与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对方考上重点大学,即赠与其一台电脑。这里的考上重点大学便合同生效的条件。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在这类合同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生效,一旦所符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消灭。如甲乙两人订立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同时约定,如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回来工作,则合同提前解除。
二、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的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期限与条件不同,期限是将来确定的事实为内容。
期限分为两种:
(1)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期限。这类合同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又称解除期限或终期,是指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这类合同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继续有效,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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